為進一步規范執法行為,打造法治化的營商環境,推進包容審慎監管,充分發揮行政處罰的教育、引導作用,近日,河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印發《河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輕微違法行為包容免罰清單》(以下簡稱《免罰清單》),《免罰清單》包括28項住房城鄉建設領域輕微違法事項,在滿足適用條件前提下,可以“輕微不罰”或“首違免罰”。
《免罰清單》明確了“輕微不罰”和“首違免罰”兩種情形的適用條件。“輕微不罰”,即對違法行為輕微、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當事人積極配合檢查調查的,不予行政處罰。“首違免罰”即對初次違法、危害后果輕微、及時改正、當事人積極配合檢查調查的,不予行政處罰。適用《免罰清單》時,要同時滿足《免罰清單》適用條件的全部要件。
河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要求,各市在實施行政管理和行政處罰過程中,要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過罰相當的原則,結合案件的事實、性質、情節、證據和社會危害程度綜合判斷。要準確把握執法標準,《免罰清單》所指“首違免罰”中,“初次違法”是指同一行政執法機關在其管轄區域12個月內第1次發現該違法行為!睹饬P清單》所稱“及時改正”中“及時”,既包括當事人在執法部門發現違法行為前主動改正,也包括執法部門發現違法行為后,主動改正或在責令限期內予以改正。“改正”指當事人通過整改后,其相關活動符合法定要求。
各市應嚴格規范適用程序,建立健全首次違法登記確認制度,形成首次違法案件臺賬,便于執法人員確認是否符合“首違免罰”情形。實施輕微違法和首次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告知承諾制,適用“輕微不罰”和“首違免罰”的,在作出不予處罰決定前,應當履行告知承諾程序,向當事人指出違法行為,進行批評教育,督促其認識自身錯誤,增強守法意識,改正違法行為,自覺履行承諾。
各市可以結合執法工作需要,在不與本清單沖突的情況下制定本地《免罰清單》。各市要加強縣級對口部門的指導,全面開展輕微違法行為包容免罰工作,創新行政執法方式,優化法治營商環境,建設法治政府和服務型政府。(陳鵬 董新)
河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輕微違法行為包容免罰清單
(工程建設類)
序號 | 事項名稱 | 實施依據 | 免罰 情形 |
適用條件 |
1 | 對建設單位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后未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移交建設項目檔案的處罰 |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后,建設單位未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移交建設項目檔案的,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三條 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單位罰款處罰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 |
輕 微 不 罰 |
1.違法行為輕微{資料完備,逾期不超過3個月); 2.及時改正; 3.沒有造成危害后果; 4.當事人積極配合檢查調查。 |
2 | 對建設單位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未辦理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的處罰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辦法》第九條 建設單位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未辦理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的,備案機關責令限期改正,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 輕 微 不 罰 |
1.違法行為輕微{資料完備,逾期不超過3個月); 2.及時改正; 3.沒有造成危害后果; 4.當事人積極配合檢查調查。 |
3 | 對建設單位未將不需要消防驗收的建設工程在竣工驗收后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三條第二款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建設工程,建設單位在驗收后應當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第五十八條第二款 建設單位未依照本法規定在驗收后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下罰款。 |
輕 微 不 罰 |
1.違法行為輕微{資料完備,逾期不超過3個月); 2.及時改正; 3.沒有造成危害后果; 4.當事人積極配合檢查調查。 |
4 | 對出租單位在首次出租前、自購建筑起重機械的使用單位在建筑起重機械首次安裝前未按照規定辦理備案的處罰 | 《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第五條 出租單位在建筑起重機械首次出租前,自購建筑起重機械的使用單位在建筑起重機械首次安裝前,應當持建筑起重機械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和制造監督檢驗證明到本單位工商注冊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辦理備案。 第二十八條第(一)項 違反本規定,出租單位、自購建筑起重機械的使用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㈠未按規定辦理備案的; |
輕 微 不 罰 |
1.違法行為輕微{資料完備,逾期不超過3個月); 2.及時改正; 3.沒有造成危害后果; 4.當事人積極配合檢查調查。 |
5 | 對出租單位、自購建筑起重機械的使用單位未按照規定辦理注銷手續的處罰 | 《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第七條 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機械,不得出租、使用:㈠屬國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㈡超過安全技術標準或者制造廠家規定的使用年限的;㈢經檢驗達不到安全技術標準規定的; 第八條 建筑起重機械有本規定第七條第㈠、㈡、㈢項情形之一的,出租單位或者自購建筑起重機械的使用單位應當予以報廢,并向原備案機關辦理注銷手續。 第二十八條第(二)項 違反本規定,出租單位、自購建筑起重機械的使用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㈡未按照規定辦理注銷手續的; |
輕 微 不 罰 |
1.違法行為輕微{資料完備,逾期不超過3個月); 2.及時改正; 3.沒有造成危害后果; 4.當事人積極配合檢查調查。 |
6 | 對建筑業企業未按照要求提供建筑業企業信用檔案信息的處罰 | 《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第四十條 企業未按照本規定要求提供企業信用檔案信息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 輕 微 不 罰 |
1.違法行為輕微{資料完備,逾期不超過3個月); 2.及時改正; 3.沒有造成危害后果; 4.當事人積極配合檢查調查。 |
7 | 對工程監理企業未按照要求提供工程監理企業信用檔案信息的處罰 | 《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第三十一條 工程監理企業未按照本規定要求提供工程監理企業信用檔案信息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處以1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 輕 微 不 罰 |
1.違法行為輕微{資料完備,逾期不超過3個月); 2.及時改正; 3.沒有造成危害后果; 4.當事人積極配合檢查調查。 |
8 | 對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企業未按照規定提供信用檔案信息的處罰 |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管理規定》第三十一條 企業未按照規定提供信用檔案信息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 輕 微 不 罰 |
1.違法行為輕微{資料完備,逾期不超過3個月); 2.及時改正; 3.沒有造成危害后果; 4.當事人積極配合檢查調查。 |